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2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通知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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