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6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一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