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税[2001]14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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