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2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二十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