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5]4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

中日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英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均已生效执行。为了解决好具体执行中有关协定条文的解释问题,总局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局,可据以对外解答和用书面形式回复问题。各地在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情况,一并报送总局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略)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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