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日本xxx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政[1989]2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你局(89)国税油津政字第3号文收悉。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在华取得的违约金收入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意见:日本×××株式会社提前终止钻井合同,为补偿损失而支付给日本×××株式会社的违约赔偿金(包括复员费)可不视为船主的租金收入,免予征收租金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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