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协字[1985]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同联邦德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为“税收协定”),已开始执行,为解决具体执行中有关协定条文的解释问题,总局起草了《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局,暂由内部掌握执行,不对外公布,但可据以对外解答和用书面形式回复问题。各地在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情况一并报送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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