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1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希于5月份税法宣传辅导活动中在城乡广为张贴。请按附件要求由你们在当地印刷发放,具体印数由各地自定,5月15日前必须张贴完毕。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略)

附件二:《通告》的规格、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