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4]66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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