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4]60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得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