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5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宝马牌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根据财税[2000]26号的有关规定,对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1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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