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6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生产的昌河牌系列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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