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税外函[1997]6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32号)收悉。现对你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所称机构、场所,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相关的营业收入,以该机构场所为营业税纳税业务人,照章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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