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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