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3]49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8月1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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