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1996]10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