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17号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向其所属单位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4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单位金额(万元)地址
1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50上海市卢湾区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650上海市浦东新区
3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220上海市浦东新区
4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上海市浦东新区
5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0上海市浦东新区
6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00上海市浦东新区
7上海华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浦东新区
8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300上海市黄埔区
9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70上海市徐汇区
10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70上海市徐汇区
11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普陀区
12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30上海市普陀区
13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20上海市杨浦区
14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90江苏省南京市
15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0江苏省无锡市
16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90江苏省镇江市
17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150广东省广州市
18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10广东省广州市
19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10广东省广州市
20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30广西梧州市
21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30广西梧州市
22国营西江造船厂30广西柳州市
23安庆船用柴油机厂10安徽省安庆市
24江西航海仪器厂10江西省瑞昌市
25江西朝阳机械厂10江西省彭泽县
26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80江西省九江市
27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560北京市海淀区
28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系统工程部200北京市海淀区
29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50北京市海淀区
30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20北京市海淀区合计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