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企业地址
1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公司40河北沧州
2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30江苏南京
3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495天津市
4中国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405山西太原
5中国成达工程公司1469四川成都
6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89广西桂林
7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188山西太原
8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330安徽淮南
9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75湖南岳阳
10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115湖北襄樊
11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105四川成都
12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24辽宁盘锦
1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165河南开封
14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20河北石家庄
15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124河北沧州
16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30江苏南京
17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82湖北宜昌
18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39北京大兴
19北京化旭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25北京六铺炕总计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