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15号
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2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业名称数额(万元)企业所在地
1无锡蓝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95江苏省无锡市
2北京化工机械厂200北京市
3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0山西省大同市
4济南长城炼油厂300山东省济南市
5晨光化工研究院125四川省成都市
6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40广东省广州市
7长沙设计院60湖南省长沙市
8上海蓝星清洗公司20上海市
9上海虬江机械厂10上海市
10蓝星集团什邡西南化机厂100四川省
11广西大华化工厂150广西百色市
12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600辽宁省沈阳市合计2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