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7101120石脑油0.2元/升1千克=1.385升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1千克=1.282升27101991润滑油0.2元/升1千克=1.126升271019225-7号燃料油0.1元/升1千克=1.015升ex27101929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0.1元/升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