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批复

国税函[2008]46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8]59号)收悉。关于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与百福工业机械(太仓)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所取得的利息,是否适用中德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规定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自1990年10月3日起适用于统一的德国)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2目列名的免税机构“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已经更名为“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替代原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继续享受中德税收协定待遇,对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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