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8]26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31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是1998年1月在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极箔(化成箔、腐蚀箔)、饮用纯净水、电极箔生产设备等。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产品“HA13中压化成箔”、“HD13高压化成箔”、“HD14高强度中高压化成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新材料类“高比容铝电解电容器阳极光箔”(序号:06010057)范围。2006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过渡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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