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8]6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内蒙古、江苏、浙江省(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