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7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4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的请示》(中化总财发材[2004]48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4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

企业地址1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公司20河北沧州2中国化学工程第二岩土工程公司40江苏南京3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350天津市4中国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200山西太原5中国化学工程东华工程公司240安徽合肥6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300湖北武汉7中国华陆工程公司260陕西西安8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350四川成都9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150广西桂林10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40山西太原11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100安徽淮南12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20湖南岳阳1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60湖南襄樊14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40四川成都15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20辽宁盘锦16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80河南开封17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20河北石家庄18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50河北沧州19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20江苏南京20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30湖北宜昌21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20北京大兴总计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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