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出口工程设备有关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补报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备案的报告》(苏国税函[2004]54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上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情况,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同意你省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签订的电厂工程项目出口的金额为209万美元的工程设备,在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你们严格审核,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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