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5]66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额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货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