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02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据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最近一段时间,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抬头,其货源的主要来源于广东潮洲、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洲、汕头、揭阳、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货物出口申请出口退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其严格审核,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单等重要的退税凭证凡有疑点的必须进行函调核实。在确定其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方可审批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并分清责任对出口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至今以上送退税区购进货物出口且已办理退税的,应按我局最近制定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和本电第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函调,凡有问题的,已退税款必须立即追回。如有必要,可派人进行实地核实。

三、请广东省潮洲、汕头、揭阳、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辖单位本着负责的态度,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有关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在为其所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如实填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有关地区的函调要求,要及时、准确、如实的回函。对在回函,外地人来调查取证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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