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序号税则号商品名称12706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2410141024103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生皮3410441054106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皮革4430l生毛皮
附表2:
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序号税则号商品名称128331100硫酸二钠22712200027101994石蜡332041100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428054000汞581041100810419008104200081043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镁628418010284180402825901228259019.102825901l28418020284180302849902081011000.1181O11000.1981011000.908101940028259019.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780011000.1080011000.9080012020800120108001209080030000800400008006000080020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锡废碎料879011100790112007901200079020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锌废碎料98110101O81101020811090002825800081102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圾锑制品、锑废碎料农药1029189000102,4,5-三氯苯氧乙酸(又称2,4,5涕)112903590010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122930909029敌菌丹、甲胺磷132918199020乙酯杀螨醇142910900010狄氏剂、异狄氏剂15290890901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地乐酚、地乐酚盐162903309020二溴乙烷17292419902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敌蚜胺1829035100102903510010129035100102林丹1929035100901,2,3,4,5,6一六氯环已烷(又称六六六)2029036200六氯苯及滴滴涕212921430030杀虫脒222924199010久效磷、磷胺232920100010甲基对硫磷、对硫磷242908109010五氯苯酚252903590020毒杀酚262903590030灭蚁灵272931000012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苯2828429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酸汞、焦硫酸汞292851009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30283429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硝酸汞、硝酸亚汞、硫酸汞312826190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氟化汞3228121049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332812900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碘化汞342931000029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3528380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硫氰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36282749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铵汞、氯化钾汞37282759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溴化汞、碘化汞3828259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氧化汞、氧化亚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