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5.14亿元,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税前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人均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则计算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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