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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