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46号)收悉,批复如下:

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申报办理退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企业以普通发票取代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符合此原则,也将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因此,总局不同意对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江苏境内的控股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凭普通发票及已纳税证明等凭证办理退税,而应严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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