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烟叶税政策的四不变对烟叶生产发展的影响

     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烟叶征收烟叶税,此前施行了多年的烟叶特产税逐为现行烟叶税所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后,一段时期内烟农朋友、业界人士及关注烟叶生产的各界人士对烟叶征税的政策走向一度迷离观望,对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存有各种担忧和猜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之后,这些担忧和猜测也随着烟叶税政策的清晰明朗而尘埃落定。可以肯定地说,烟叶税替代烟叶特产税,由于其基本保留了烟叶特产税的征收格局不变,对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一、纳税人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条例》规定烟叶税纳税人为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之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只能是国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因此纳税义务人最终是国家烟草公司。烟叶税不向烟农征收,不会增加烟叶生产者负担,对稳定和保护生产者发展烟叶生产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
     二、计税依据不变。对烟叶仍实行从价计征的政策,有利于平衡烟草公司的收购成本。优质烟叶、高价烟叶完税额高、次质烟叶、低价烟叶完税额低,避免了从量计征给烟草公司带来的成本负担,也更好地反映出优质高价烟叶对国家财政的贡献程度,为国家扶持发展优质高价烟叶生产的政策走向产生良好的影响。
     三、征收税率不变。仍实行全国统一的20%的税率,对稳定各方利益,对烟草行业利益链的各环节不致产生较大的震荡,既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以合适的速度增长,又稳定了烟叶生产可持速发展所需的内外部环境。
     四、税收性质和征收渠道不变。烟叶税具有产品税和调节税的职能,有利于国家对烟叶生产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宏观调控。国家调控避免烟叶生产格局产生小、散、乱、差的局面,有效促进烟叶生产向大基地化、名优品牌化方向发展。烟叶税仍是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保证了地方财政税基稳定不变和中央返还数不变,从而稳定了地方政府大力发展烟叶生产的积极性不变。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单一农产品――烟叶的纳税作出法律规定,在我国税收史上史无前例,这应该是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于国家政策层面上的一个利好信号。在全球控烟的呼声中,国家寓控于征而非禁体现了烟叶产业的巨大市场需求和烟叶产业对国家财政的巨大贡献使得烟叶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各级烟草公司要充分把握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条例》几个稳定不变的机遇,以多、快、好地组织好烟叶税入库作为争取政府支持工作的切入点,做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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