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九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