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1〕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见附件)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目的、作用、意义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征管理念,严格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努力做大地方税收规模,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财力保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7〕8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2011年2月14日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类别

地区

地区

等级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大城市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兰州市(不包括红古区)、天水市

一级

18

二级

16

三级

14

四级

12

中等

城市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以上:白银市、武威市

三级

14

四级

12

五级

10

六级

8

七级

6

小城市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平凉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陇南市、临夏市、合作市

五级

10

六级

8

七级

6

八级

4

县城

包括兰州市红古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七级

6

八级

4

九级

2

镇及

工矿区

建制镇(非县政府所在地)、工矿区(含甘肃矿区)

十级

1

 

注: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依据为《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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