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地字[1989]7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你局关于“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8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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