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7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6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