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6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湖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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