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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