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等七项执业规则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6]20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6废止。参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三项执业规则的通知》(中税协发[2016]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等七项业务规则,现印发你们。

此次发布的执业规则充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大企业风险评估指引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兼顾了专项领域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以及综合领域的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并且注重业务规则与程序规则的衔接,提炼了执业者在纳税审核中所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请各地税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税协反映。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4月8日

附件:

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

2:税务咨询业务规则

3:税务顾问业务规则

4: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

5: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

7:纳税审核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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