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更名读懂六个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更名和创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来了一个华丽的变身,使其更能适应数据管税、信息管理的新环境,最大限度发挥金税三期系统功能,推进国地税合作。读懂以下六个变化,便可了解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
变化一:是更名不是取消
“外管证”是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的税收管理制度。一直以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都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对其开具、报验、清税、销号等各项规定进行税收管理。2016年全面营改增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对“外管证”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了局部调整。此次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更名和创新”,自2017年9月30日起,将“外管证”税收管理事项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其基本的制度体系仍保留延续。
变化二:是填报不是开具
将原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改为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再开具“外管证”。至于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不仅如此,填报本身也有了大变化——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变化三:是期限不是限期
原先的“外管证”有三个期限,一是证明开具时限(外出生产经营前),二是报验期限(30天内报验),三是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在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中,延长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即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更是全面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变化四:是信息不是证明
不仅仅是“外管证”名称变了,其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告了跨区域涉税事项后,不再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文书表单了。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全部实行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变化五:此报验非原报验
将原先的文书式报验改为持证查验式报验,纳税人发生跨区域涉税事项,除了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还要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的查询,进行“跨区域税源登记”继而进行税务管理,简化了纳税人的报验过程。
变化六:是反馈不是销号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只需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反馈经营活动税收情况,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经营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地税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对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