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注释:全文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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