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5]第45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接地矿部《关于申请减免税收的函》(地函[1995]89号),要求国家对其所属的地勘单位在税收上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勘单位恢复征税的各项征管工作。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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