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