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注释:条款修改。第二条“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修改为“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税务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形成本省税务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删除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受理税务机关”列次;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事项名称”列次中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 删除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列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税务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形成本省税务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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