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注释:条款修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十二条“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附件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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