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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