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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