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