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