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注释:条款废止。废止附件2中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附件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附件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附件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附件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附件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附件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略)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略)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略)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略)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略)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略)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略)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